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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会见的一般规范
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,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,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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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:
  (1)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;
  (2)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;
  (3)看守所的作息时间、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;
  (4)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,是否需要经过批准。

2、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,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,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。

3、确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时间后,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最为重要的亲友,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、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与案件无关的合法事宜。

4、律师会见应至少携带以下材料:

  (1)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;
  (2)律师事务所函;
  (3)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;
  (4)会见模板、笔录纸、印台、文具等物品。

5、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,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:

  (1)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问候;
  (2)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;
  (3)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和鼓励;
  (4)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最新情况和进展;
  (5)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,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;
  (6)解答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。

6、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,由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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